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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办公厅关于重申进一步规范各区和市部门请示报告工作及公文办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9 21:21:27   ※发布作者:佚名   ※出自何处: 

  为进一步推进市、区两级及市各部门工作的规范化、制,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厦门市人民工作规则》的要求,经市人民同意,现对各区及市各工作部门向市请示报告工作及办理公文,重申以下意见:

  凡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各区和市各部门应各负其责,凡是可以自行下达或者可以与有关部门联合下达的文件,不要报市批转;各部门向上级业务指导部门申报审批事项、请示业务上的问题、提出工作上的意见,除按有关需由市转报外,一律由业务部门直接行文,并抄送市人民。

  企业申请办理属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向有关部门行文,各部门要认真负起责任,在不违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从有利于特区建设发展出发,创造性开展工作,灵活主动为基层和群众解决问题,不得推诿扯皮、回避矛盾。对于情况特殊,部门无夺的,由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市决定后,由部门答复来文单位。

  各区、各部门凡是申请解决属市其它主管部门职责内的事项,请直接与该部门协商解决,未与有关部门认真协商的,原则上不要直接报市。对于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要主动出面协调,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如果经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可向市请示,并把已达成的一见和各方不同意见如实写清楚,提请市协调决定。

  请示性公文不得多头报送,原则上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各区和市工作部门请示报告工作,如属于市管理审批的事项,包括提出意见,请求协调解决问题,邀请市领导出席活动等,都应直接向市行文。如属于答复或反馈由市办公厅发出的公文办理通知单或征求意见稿,及属于市办公厅管理的事务工作,可以“函”或“意见”文种向市办公厅行文。

  报送市的公文,由区和市部门的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领导签发。“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或事项;“请示”要做到一文一事,且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请示”与“意见”要标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除市领导专门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不得直接向领导个人报送“请示”、“报告”和“意见”。公文一律送市办公厅文电处统一受理。需要市审批的公文,不能以部门负责人的名义直接报送市领导个人;也不得以“呈阅件”、“专报件”或部门内部等非公文形式代替。

  对市和市办公厅的文件,各区、各部门要认真办理,在时限内办结。在办理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报告。对于市及办公厅转交办理的文件,凡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自行处理,直接答复来文单位,并将答复内容抄送市办公厅。如交办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主办部门要主动同有关部门协商处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对征求意见的办件,有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在8个工作日内办结反馈,文件会稿1个工作日内退回市办公厅。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办结,要主动与办公厅主办处协商,适当延长时限,并抓紧办理。

  手纹乱

  市办公厅要对报送市人民及办公厅的公文严格把关。对各部门报来不符合行文规则和公文格式要求的文件,由市办公厅文电处退回原呈报单位。对于公文不符合;工作推诿扯皮,属本部门职责却让企业直接向市行文的;办事拖拉,对市办公厅转去的办件多次无特殊情况不按要求和时限办理反馈的,将由办公厅予以书面通报,并计入年度绩效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