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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发布:中国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7-5-20 18:53:3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四)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程序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四条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党的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机关、党委其他工作部门和有关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中央和地方、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有领导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县级以上常委会、及其工作部门、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一般应当设立党组。县级以上常委会机关、机关、政协机关,经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中管国有重要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第六条 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已设立党组的有关组织,因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等确需在下属单位设立分党组的,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组织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的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由党的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决定。

  有关组织因机构、部门职能变化、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决定。

  党组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的,党组、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其他党组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中的干部和纪检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一般设3至7人,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国有重要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一般不超过9人。

  第八条党组除应当具备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下级单位党组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由其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九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党组、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党组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履行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

  第十四条党组及其应当加强思想建设,坚想,纪律和规矩。严肃生活,按照召开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和。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常委会机关党组、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常委会党组、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向本系统上级单位党组或者本级地方党委请示报告党的工作。

  第十八条 党组必须执行和上级党组织的和决定,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条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本单位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应当带头执行集中制,不得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应当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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