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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6-28 23:58:49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现制发《厦门市人民公文格式细则》,以规范市人民及市人民办公厅公文的制发工作。请全市各级人民、市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参照执行。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人民办公厅2001年印发的《厦门市人民公文格式细则》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保持市人民公文格式的统一、规范、整洁,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结合公文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的厦门市人民公文包括厦门市人民制发的发文字号为“厦府”、“厦府地”、“厦府函”的文件和“厦门市人民令”、“厦门市人民常务会议纪要”、“厦门市人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厦门市人民专题会议纪要”等,以及厦门市人民办公厅制发的发文字号为“厦府办”、“厦府办函”的公文和“内部情况通报”等。

  第本细则适用于厦门市人民及市人民办公厅的公文。全市各级人民、市人民各工作部门和各直属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文用纸一律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规格210mm×297mm),左侧装订,不掉页。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

  第五条排版规格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第六条本细则将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包括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等部分;公文末页首条分割线以下、末条分割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它包括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等部分。页码位于版心外。

  第七条公文一般缮印在A3纸折页上。若公文篇幅可以在两面内表述,也可以缮印在一张A4纸上。不得在A3纸折页中插页。

  第八条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份号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密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见格式一)。

  第九条如需标注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第十条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也可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即发文机关标志上边缘至上页边为72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字号不得大于18mm×15mm(高×宽),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

  联合行文时,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一般主办机关排列在前;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必须公文首页显示正文(见格式五)。

  第十一条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联合行文时,只能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第十二条上行文(包括请示、报告、意见)必须标注签发人姓名。签发人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见格式二)。

  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见格式五)。

  第十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色分隔线下空二行,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一般不超过50个字,不超过三行);4个以上(含)机关联合行文时,标题中发文机关名称可以简略;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标题中除了法规、规章名称要加书名号之外,一般不用其他标点符号。

  第十四条公文的主送机关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主送机关应当使用全称、规范化的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

  第十五条公文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第十六条如有附件,应当有附件说明。即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见格式一)。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第十七条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当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一般右空四字编排。

  第十八条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成文日期时,应当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务使印章和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注“此页无正文”的方式解决。

  第二十条转发国务院或国家各部委办、省或省各部门公文时,被转发的公文,应隐去其发文机关标志和版记,在标题下一行标明其发文字号,在该公文的落款处写上其机关名称(见格式三)。

  第二十一条被批转或转发的市直机关公文或,应当隐去原发文机关标志和版记,其标题一般不冠机关名称,在标题下一行注明机关名称,日期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加圆括号(见格式四)。

  第二十二条公文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对不同系统的机关,应当根据主送或抄送对象,按照党、政、军、群、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党派的顺序分行排列(见格式一)。

  第二十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统称厦门市人民办公厅,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当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

  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应当将其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版记应编排在公文最后一面。如果附件是公文,该公文后面也有版记,应当隐去被转载公文的原版记。正式公文应当标识自己的版记。

  第二十四条页码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第二十五条“厦门市人民令”,由市长签署。发文机关标志用“厦门市人民令”,居中排布,上边缘距版心上边缘20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居中编排令号,用“第××号”表示。令号下空二行编排正文。

  正文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其余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依次向下编排,与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上下对齐;每行只编排一个机关的签发人职务、签名章;签发人职务应当标注全称。签名章一般用红色。

  第二十六条发文机关代字为“厦府函”、“厦府办函”的公文,发文机关标志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居中排布,上边缘至上页边为30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标志。

  发文机关标志下4mm处为一条红色双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处为一条红色双线(上细下粗),线mm,居中排布。粗线mm,细线mm。

  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应当顶格居版心左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第一个要素与该线。发文字号顶格居版心右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与该线。

  标题居中编排,与其上最后一个要素相距二行。首页不显示页码。版记不加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分隔线,位于公文最后一面版心内最下方。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的各类纪要标志由“×××××××纪要”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市常务会议纪要发文字号为序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市专题会议纪要发文字号由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字号放在分隔线之上居中。专题会议纪要一般要有反映会议内容的标题,置于分隔线之下、正文之上。

  标注出席人员名单,一般用3号黑体字,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出席”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出席人姓名,必要时标注单位,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

  标注请假和列席人员名单,除依次另起一行并将“出席”二字改为“请假”或“列席”外,编排方法同出席人员名单,并标注列席人员单位。

  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应当顶格居版心左边缘编排在版心左上角,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办公厅编发的“内部情况通报”,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发文字号用“第××期”。分隔线之上的左侧印“厦门市人民办公厅”,右侧印成文日期。标题置于分隔线下空一行,领导讲话时间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在标题下一行加圆括号。如需加按语,应当编排在正文之上、标题之下。按语用楷体,两端各空两字。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1年厦门市人民办公厅印发的《厦门市人民公文格式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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