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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文:党政干部协会商会任职不得领报酬

※发布时间:2018-1-27 23:49:0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12月26日,市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有关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在协会商会中任(兼)职的,不得领取报酬;不得利用名义或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

  根据这《通知》,各行业管理部门都要将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行业管理,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并履行相关监管职责。其中,强调主管部门向协会商会转移或委托的事项,必须建立清单并对其负责监督指导,协会商会要求按清单履行相关职责,但仍由行业管理部门对委托事项负责。

  《通知》中,附上了国家发改委、民政部、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强调党政领导干部在协会商会中任(兼)职的,必须符合干部管理有关,按照程序审批,且不得领取报酬和获得其他额外利益。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标准和实际支出。纪检监察机关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进行查处,审计部门对执行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此外,对于协会商会的资产使用和管理,也有明确要求。依据《财政部关于加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协会商会脱钩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及其他资产,要求由原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清查盘点;协会商会脱钩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过渡期内继续使用。

  而对于协会商会长期被“诟病”的一些行为,此次也做了明令,要求协会商会不得从事这些违法收费行为:强制入会并以此为目的收取会费(法律法规有的除外);利用名义或委托事项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行业商会协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费用(会费除外)等违法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