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的日期是写公布此项决定的年、月、日,其通常写在标题下的小括号内。如果是会议通过的决定,需要在标题下的小括号内写明这一决定是在什么时间、什么会议通过的。其形式如:
有的决定,通过的日期与发布的日期不一致,在小括号内还要写上何时发布。有的为了给执行决定留一段准备时间,同时还写上决定的生效日期。其形式如: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月10日 中华人民国令第二十四号公布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也有的决定把施行日期作为决定事项的一项内容,写在最后的条文里。如上例的《中华人民国继承法》共37条,第37条写的就是施行日期,即:“本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的决定生效日期与公布日期一致,便通常在末尾写上一句“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的决定在落款处发文机关名称下面写成文时间。
第一,文种使用要正确。决定的内容要和“决定”文种相符,避免把“决定”与“命令”等公文文种相混淆,写作之前要用心体会,正确区分。
第二,原因要简短明确。决定是制约性非常强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无条件执行。因此,行文时,对于做出决定的原因应写得简短明确,不可长篇大论,以示决定的强制性。
第三,事项要具体可行。决定既然要求下级机关无条件执行,那么决定的事项就应该写得具体明确,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以利于下级机关遵照执行。
一、我国各级、军事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同外国单位和个人的交往中,除确有必要,并经授权机关批准者外,一律不向对方赠送礼品,也不接受对方的礼品。
二、在对外交往中,严禁公开示意或暗示对方赠与礼品,或以托对方代购物品为名变相。违者从严处分。
四、国际换科研资料、技术资料、图书期刊,相互提供贸易样品,在特定的国际友好活动(体育比赛、艺术演出、经济文化展览、人民团体友好往来、友好城市交往等)中,交换非消费性质的纪念品,有关国家赠与我援外人员的品,个人亲友之间的馈赠,不属于本决定范围。
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第一条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单位有本决定的的犯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决定的处罚。
四、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和属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于著作权犯罪的材料、工具、设备或者其他财物,一律予以。
五、犯本决定之罪,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除依照本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并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判处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