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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东科技大学场地管理与借用要点doc

※发布时间:2018-5-1 14:29:59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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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嶺東科技大學場地管理與借用 101年月日學年度學期次會議通過 嶺東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之各活動場地,優先行政、教學單位及學生社團舉辦各項活動;並提供機關、學校及登記有案之學術、文教、體育團體,舉辦相關性之集會或活動。為有效管理本校場地之使用,特訂定場地管理與借用(以下簡稱本)。本校出借之場地如下:聖益樓:聖瀹廳、聖啟廳、聖新廳、聖智廳、露天劇場、川堂。 亞萍館:3樓國際會議廳、3樓中廳、3樓小廳、4樓體育館、1樓全人中心、1樓前館場、1樓後館場、一般教室、木棧道、司令台、韻律教室、女生宿舍(僅寒、暑假時)。 場地租借請於活動日前一週向總務處提出場地借用申請表並登錄,未依規定提前申請,原案退件,不予處理。 為簡化借用人之申請手續,欲借用亞萍館暨聖益樓各會議中心(室)場地者,申請書可直接由總務處(廳管管理業務)網站下載。 場地借用以場次為計算單位,每一項活動需填具一份申請單。 本校活動場地每場次為四小時,按場次計收費用(含會場佈置、預演、會後整理),使用時間未達一個場次,按一場次計收;如需延長時間,應徵得本校同意,每場次不得超過三十分鐘並加收逾時費用(加收原場地費用之五分之一),超過三十分鐘加計收一個場次,但以不影響下一場次之使用為原則。 借用時間分為如下: 上午場次: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下午場次:以下午一時至五時。 夜間場次:以下午六時至十時。 學生社團借用應填具場地使用申請表,由學務處核轉總務處辦理借用手續。 校外機關團體:機關或人民團體申請使用,應於使用日起兩週前,應備公函,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請登記。核准後附;切結書或協議書、保證金、合約並附活動場地使用申請表,向本校總務處辦理借用手續。 本校僅提供借用之活動場地(包括無線麥克風、長桌、椅子、冷氣、水電、音響),向總務處統一辦理借用手續。會場如須另加佈置,茶水、環境清潔、秩序維護、安全措施及意外事件之處理等項,由借用單位自行負責。 為維護場地安全,請勿私接電源,違者沒收該項設備。 為維護場地及牆面清潔,佈置張貼各種海報使用雙面膠帶、透明膠帶及在牆面釘釘子,違者需恢復場地原狀。 場地內全面吸菸、嚼檳榔及攜帶茶水、點心食物等入內食用。亦請確實遵守,否則本校將沒收保證金。 會場內請關閉行動電話,以免干擾無線電麥克風的正常收訊;呼叫器則請切換成振動模式,以尊重台上演講貴賓。 使用本館場地之團體或個人,於使用期間,使用各項設施及場地佈置均應先徵得組廳館管理之同意,並注意安全維護,用畢回復原狀,有毀損應負責賠償,擅自或借用單位疏忽造成現狀改變時,將追究責任。 使用本館場地,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增設燈光、音響、吊具及其他設備。場內一切設施,未經許可,請勿移動,電氣裝置請勿觸摸,以免發生危險。 請勿穿著奇裝異服、拖鞋、木屐、細高跟鞋入場。 借用本校活動場地,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校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並依法處理。 行為違背規章者。 活動項目或會場佈置與申請不符,或場地設施擅自轉讓他人使用。 使用有損本校活動場地建築與設備者。 參與活動人員不遵守本校校規,有妨害正常公務推行或影響校區5.安全行為者。 違背社會善良風俗或干擾公共秩序者。 借用本校場地不得有出售門票或商品展售等商業營利行為。 如需預演或使用其他器材及人員配合,應於申請時提出,並酌收費用。 於約定使用日期,無論使用與否,所付費用概不退還。 不得嗚炮及從事危險性之表演。 本館場地不得借用為喪事及性集會場所。 經核准借用之場地如校方有特殊需要時,本校得停止出借或改期借用。 經核准借用之場地,不得變更活動項目內容或逕行轉讓。 申請使用本館場地經同意者,應依規定事前繳納各項費用,由廳館管理發給使用通知方得使用。 借用場地請配合維護場地設施設備並愛惜使用及清潔,如設備有污損、損壞、短少或未能恢復原狀等情事,須於期限內復原並依價負責賠償;另請於會後負責清理場地。 經發給使用通知後,不能於約定時間內使用者,不得請求退還維護管理費,但人力不可之事故或遇學校舉辦重大活動,致申請者無法使用時,得無息退還原繳維護管理費。 使用時間因故延長者,另以實際使用時間收繳費用(補繳或逕由保證金扣除)。 所繳保證金俟使用時間結束後,經檢查使用場地、設備維護完整及環境清潔完畢後,無息退還。 使用單位攜進本館之貴重財物、設備及資料,應自行派員妥為保管。有遺失或損毀者,本館概不負責。 案經核准使用之場地,遇本校有臨時使用之需要,得逕行通知使用單位停止使用,其已繳納尚未使用之費用無息退還,使用單位不得向本校提出異議及請求賠償。若校外借用單位違反第、、條之規定及注意事項規定時,校方得依現場管理單位之陳報,依情狀之嚴重程度大小,沒收百分之十至五十之保證金,校內各借用單位、社團若有以上情狀者,於一年內再租借該場地。 使用本校活動場地,如發生空襲、震災,火災等意外事件,應由借用單位負責並採取避難措施,指導人員疏散,以維護安全。 本經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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