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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12期】昆明市人民关于印发昆明市人民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5-30 13:59:02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华人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云南省人民工作规则》,结合昆明市人民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和法律,在昆明市委领导下,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责任、、廉洁。

  第四条 市人民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

  第六条 市人民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并主持市人民的全面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 长或市长指定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市长委托,可牵头负责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进行外事活动。市长助理根据分工,协助副市长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对分管工作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和社会稳定、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第九条 市人民组成部门依法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主任、局长领导并主持本部门工作。

  市审计局分别在市长和审计厅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

  第十条 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全体会议、市人民常务会议。市人民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全体会议或市人民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市人民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职能。

  第十二条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实际,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引导和调控全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努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 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统一、竞争有序、诚信运作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治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提高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均衡公共保障,健全主导、市场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公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十六条 切实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市人民按照国务院、省、市委部署,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及目标责任制,形成市人民年度工作布局并安排实施;各部门据此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 保障少数民族的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市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的建设事业。

  第十八条 市人民及各部门要完政决策程序规则,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决策,把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制定公共政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参与度。

  第十九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发展战略、重大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的投资项目等重大决策,以及市人民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必要时报请市委决定。

  第二十条 市人民各部门提请市人民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必须深入调查研究,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法制部门的性审查;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可控性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或送交书面征询材料等形式,广泛听取代表、政协委员、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及社会等方面的意见和。涉及公共利益和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在决策中,要科学判断、把握不同时期经济发展与结构调整的特征和规律,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差别政策,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二十 市人民各部门、各县(市)区必须贯彻执行市人民的决策,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完善部门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市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程序,适时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实时制定或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提请市人民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由市人民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法制机构承办。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提请市人民制定。市人民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人民法制办审查并提出意见。严格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规章备案和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制度。市人民制定的规章,应当按报国务院、省和省市常委会备案;市人民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报经省人民法制办登记后,报省人民、市常委会备案。市人民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市人民法制办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着力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大力推进网上审批,逐步建立“纵向贯通、横向关联、资源共享、协同管理、全程监督”行政审批联动机制,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强化部门监管职责,营造良好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要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合理界定执法权限,减少执法层级,提高执法能力。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市人民各部门要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执法评议考核,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执法、文明执法。

  第三十条 市人民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国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和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二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市人民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电视、新等,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 市人民及各部门要主动接受市及其常委会、市政协的监督。同时要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及各部门要及时向市及其常委会和市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市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按时办结,不断提高满意率。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及各部门要加政系统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纠正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人民及基层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做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按照《条例》的要求,完善制度,确保渠道畅通。市人民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对反映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及各部门要接受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重视新闻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报告。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网站建设,提高网络与信息安全防范能力,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实行市人民全体会议、市人民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专题工作会议制度。市人民全体会议和市人民常务会议是市人民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市人民全体会议和市人民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市人民组员及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其权威性。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全体组员出席,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主要负责人列席,可邀请市委、市常委会、市政协的领导和市法院、市检察院、昆明警备区,各党派、群众团体负责人参会。

  市人民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国务院,省委、省及市委的重要和决定;部署市人民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市人民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重大情况。

  第四十条 市人民常务会议一般两周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席;巡视员、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市常委会、市政协、昆明警备区和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市人民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国务院,省委、省及市委的重要和决定;传达和贯彻市及其常委会的决议;研究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讨论需提请市和市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议案、报告;审议市人民制定、发布的规章和市人民规范性文件;研究决定市人民重大工作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其他需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有关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席;与议题有关的巡视员、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需要由市人民统筹协调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动等事项。

  第四十二条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受委托的巡视员、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可以主持召开市人民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市人民工作中的专项问题。

  第四十 提请市人民全体会议、市人民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并审核后报市长审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办公厅负责,议题和会议材料应提前送达出席会议人员。

  提交会议的议题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当在会前进行协调,协调意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凡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会议讨论。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全体会议、市人民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人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当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全体会议、市人民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与会人员,应当按有关和通知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必须通过市人民办公厅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人民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统一由市人民办公厅按有关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或市人民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县(市)区人民主要负责人出席。全市性大会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形式,实行“无会月”制度。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的公文处理,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云办发〔2012〕29号)和《昆明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昆办发〔2013〕3号)的。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报送市人民的公文,以及以市人民和市人民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人民办公厅按程序办理,并按市人民领导分工呈批。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发布的命令(令)、决定,提请市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向上级报送的上行性公文、等,按程序报批后由市长签署。以市人民名义制发公文,涉及全局工作的由市长审签;属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审签。以市人民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分管厅领导提出意见后,由秘书长签发;涉及市人民决定事项的,须呈报市长、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审签。

  第五十条 市人民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报送市人民的公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程序报送。顾顺章灭门案向市人民请示事项与报告工作要分别行文,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领导交办的事项或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

  第五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积极推进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以市人民或者市人民办公厅名义制发文件,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批转或市人民办公厅转发。

  第五十 市人民领导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民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人民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和下级召开的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邀请市人民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均应事先向市人民行文,由市人民办公厅从严控制、统筹安排。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领导会见外国重要来宾、港澳及海外知名华侨华人,由市人民外事侨务办公室提出意见,呈有关领导批准;会见重要人士,由市人民事务办公室提出意见,呈有关领导批准;会见重要内宾,由市人民接待办公室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批。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领导因公出国(境)访问,按照外事管理的有关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各县(市)区人民、市人民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因公出访,需经市人民主管部门审核,并呈市分管领导和市长审批。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领导公务活动的新闻报道应从严把关。由市人民组织或者经市人民批准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市人民领导出席部门或县(市)区人民举办的会议、活动,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等,均应按照市人民批准的方案宣传报道。

  第五十七条 贯彻执行中央“八项”和省委、市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若干,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主义、奢靡之风,反对虚报浮夸、急功近利,努力营造心齐气顺、风清气正的良好。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组员要执行市委、市人民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之相违悖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市人民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意见。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得扰民,不允许超标准接待。

  第六十条 市人民及各部门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领导一般不为会议和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况,须经市长批准。

  第六十二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人民和市人民各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民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要按程序及时向市人民请示。对迟报、漏报、瞒报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十 对市人民部门实行督查考核制度。市人民每年对各部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进行全面督查考核。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组员必须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昆外出或休假,应事先报市长批准,由市人民办公厅通报市人民其他领导。各县(市)区人民,市人民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人离昆外出,应事先报告,由市人民分管领导审批,正职离昆外出须经市长批准。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及各部门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其他班子要“一岗双责”,抓好抓实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及各部门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反对和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人民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要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实施办法,带头遵守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廉洁自律各项,严格要求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2006年3月15日发布的《昆明市人民工作规则》(昆政发〔2006〕9号)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于博贝棋牌850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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