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党政范文> 文章内容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有规矩这样办领导才认可

※发布时间:2019-10-11 5:17:16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维塔斯发律师函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有关单位和人员。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二)党委、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二)党委、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审批的具体事项,经同意后可以由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同意。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

  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