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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四册

※发布时间:2018-8-23 0:24:0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梦见躲藏中国新闻党的历史文献集和当代文献集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四册

  中央关于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及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领导的决定(草案)〔1〕

  为了使政府工作避免脱离领导的,今后政府工作中一切主要的和重要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事项,必须经过的讨论和决定或批准。为此,特作如下决定,以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向的请示报告制度和对政府工作的直接领导。

  一、今后政府工作中一切主要的和重要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事项,均须事先请示中央,并经过中央讨论和决定或批准以后,始得执行。政府各部门对于中央的决议和的执行情况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均须定期地和及时地向中央报告或请示,以便能取得中央经常的、直接的领导。

  属于报告性质的,一律不要写“是否有当,请求”的字样,中央对这一类的报告,一般地不需批示,但如发现其中有须予的问题,中央当另作。定期综合报告即属于这一类性质。即使在综合报告中涉及需要请示的问题,亦必须将该问题另作专题请示,不得混淆。定期综合报告,一般应每两周一次,某些部门经过中央批准得每月或每两月一次,报告必须有内容,要能说明工作中的大事情和带政策性的问题,力戒琐碎。文字以精练生动为好。

  再次,所有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凡属性质重要而不是解决纯业务性或技术性题的专业会议,均应执行事先报告并经过中央批准始得召开的原则。在会议接近开始或接近结束时,应将所讨论的问题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主要内容向中央作一报告。如属有关全局的、政策性质重大的结论,则须提请中央批准,始得向到会人员宣布。在会议结束以后,应再向中央作一总结性的报告。为了便于了解和考察各种会议情况,政务院各委和不属于各委的其他政府部门,可于每月月底将下月份准备召开专业会议的情况,列成简表报告中央。

  二、为了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的领导,以及便于政府各部门中的党的领导人员能够有组织地、统一地领导其所在部门的,贯彻中央的各项政策、决议和的执行,今后政府各部门的党组工作必须加强,并应直接接受中央的领导。因此,现在的中央人民政府党组干事会已在的必要,应即撤销。但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现在的组织情况,并使同一系统的各个部门便于联系起见,政务院各委的党组组织,暂时仍应存在,直接受中央领导,并分管其所属的各部、会、院、署、行的党组;这些部门的党组,应仍称党组小组。凡不属于各委而直属于政务院的其他部门,如外交,民族、华侨、人事等部门的党组,则应直接接受中央的领导。

  三、今后政务院各委和不属于各委的其他政府部门一切主要的和重要的工作均应分别向中央直接请示报告。如属于两个部门以上而又不同隶于一委的事项,则经由政务院负责同志向中央请示报告。如系直接交办的事项,应直接向请示报告。

  今后政务院所属各委、部、会、院、署、行直接提请政务院批示或办理的事项,除例行事务外,凡属涉及方针、政策、计划的事项,均应限于中央已经讨论和决定了的问题,或是中央已经批准的计划成批准的原则范围之内的问题。政务院负责同志如发现此类事项仍必须向中央请示报告,应即提向中央。至于纯属政府日常业务的工作,应仍按政府系统的办公手续处理。

  四、今后应将政府各部门工作有计划地提请中央讨论,以便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的领导。目前政府各部门应即着手这一准备。为了能使中央及早地对政府各部门工作了解全貌,并对各部门今年的工作均能予以,而又不致稽延时间过久,决定第一期讨论计划,得按照政府各部门的性质分别合并提出讨论,在每次提出讨论中并应有一定的重点。第一期讨论计划暂定为十一次或十二次,计:工作两次,财经工作四次或五次,文教工作两次,外交工作一次,监察、人事工作一次,侨务、民族工作一次。此期讨论可从三月开始,以批准各该部门的工作计划或其工作方针为主。待全部讨论完了以后,再根据情况和需要,拟定以后的讨论方案。在每次讨论以前,政府各主管部门必须先作认真的准备,于讨论前的一定时间至少五天以前,向中央预先提出书面报告,并供给中央各同志以必要的。

  兹将中央关于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及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领导的决定,作为草案发给你们,并决定:自即日起在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门先予试行。各大行政区、省(市)两级,亦应由各中央局、省(市)委仿此决定草案,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具体方案试行。中央及军委各部、各群众团体党组亦得将此决定草案作为改进本部门向中央请示报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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