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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全会决定:党政机关设律师已在试点

※发布时间:2018-12-7 19:48:08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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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事,防范法律风险。明确律师、公司律律地位及义务,理顺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

  新京报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明确律师、公司律律地位及义务,理顺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

  根据司法部2002年发布的《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律师的任职条件是,须具有中华人民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执业资格,且供职于职能部门或行使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

  据了解,截至2011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开展了律师试点工作,中国证监会等13家中央单位律师试点工作开展顺利。截至2013年8月,律师队伍人数已经达到4585人。

  但近年来,关于修订法律法规明确律律地位、扩大律师适用范围、理顺管理机制等呼声,仍屡见不鲜。受访人士认为,律师制度仍需在《决定》的要求下,进一步完善。

  《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的方案》出台,提出“逐步在内部建立为各级及行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队伍。

  《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颁布,对律师的申请与审批、与义务以及管理归属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员任永安对新京报记者表示,社会律师一般而言就是律师事务所里的执业律师,在三者当中,与老百姓的接触最多,“他们自负盈亏,但因为有参与法律援助的硬性,也有一定的公益性。”任永安说,相对而言,社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类型、方式更加多样。

  而律师专职于部门,特别是部门,对于规范依法行政、依法诉讼,发挥独到作用。公司律师则专属于公司内部,主要服务于公司的内部管理和对外商业往来中的法律事务,“这三类律师各有所长,优势互补,基本上满足了不同群体的法律服务。”任永安说。

  任永安认为,根据《决定》,“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后,将增加大量需要审理的案件,由此也将增加不少律师。随着越来越多的拆迁、污染等案件转为行政诉讼,机关也需要更多的律师。

  但浙江工商大学教授谭世贵曾撰文指出,从试点情况来看,我国律师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2007年10月修订的律在附则中仅对军队律师作了特别,而没有对律师作出相应的,导致10多年的律师试点工作陷于尴尬的境地。”

  2012年修订的《律》,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而律师既是公务员又是律师的现实,与相冲突,面临不少尴尬。“将来应该对律师重新定位,扩展队伍范围。”任永安认为,应该重新明确律师的法律地位。

  “司法部2002年对律师的定义还比较窄,但现实情况已经不同。”任永安说,按照司法部2002年对律师的要求,律师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或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也就不能成为法律援助机构内的律师,“应从制度构建上把法律援助律师纳入到律师中”。

  在义务方面,任永安认为,应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的公益性。

  怎样才能提高律师的吸引力?“可以给律师相对于普通公务员高一些的待遇。”任永安认为,再加上机关和人民团体内部工作的稳定性,应该会提升吸引力。此外,任永安,还可以通过给律师提供更好的晋升途径来增强吸引力。

  《决定》还提出,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任永安认为,从《决定》的表述来看,法律顾问的范围应该大于律师,不仅包括法制机构人员,还吸收了专家和律师参与。

  任永安说,目前各级正在大力推进法律顾问制度,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后,很多单位都在开展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要法律顾问发挥作用,一是顾问的业务范围要尽可能扩大,二是在目前依国的大下,可以给予其较高的待遇和经济保障。

  截至2012年9月,全国已有2.3万个部门和35万个企事业单位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湖南等省份以及多数地市级都成立了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顾问团,参与重大经济决策论证和风险评估。

  本文由来源于财鼎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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