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郭发祥)应聘者面试过程中受伤,面试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日前,永川法院宣判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认定一农业公司在对王某面试时未尽到相应义务致王某受伤,判决该公司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2.1万元。
王某是永川五间镇的村民,去年8月28日早上,他经人介绍到一农业公司应聘长期转运工,具体工作内容是将包装好的菌包用电动三轮车从生产车间转运到培养室,线米。面试由该公司生产厂长段某负责。
面试过程中,王某说驾驶电动三轮车已有三年左右。随后为现场演示,段某将公司的电动车提供给王某试开。见其开车没有问题,段某便带王某到车间装了一车菌包,由亲自驾驶带王某熟悉转运线。
二人返回生产车间后,段某因有事离开,便要求王某装载菌包后独自转运一次。过程中,王某驾驶三轮车侧翻,造成其腰椎骨折。经鉴定,王某腰椎伤残等级评定为10级。
关于如何赔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今年7月13日,王某将该公司起诉至永川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公司面试时,双方处于缔结劳动合同过程中,双方均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以避免意外发生。农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面试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致王某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不熟悉公司提供的电动三轮车车况,理应安全、谨慎驾驶,其操作不当致其受伤,且事发厂区段宽阔、视线良好,其在事件中存在重大,应承担主要责任。
结合双方的程度,王某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农业公司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案件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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