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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求职者面试隐瞒真实学历 劳动关系是否无效?

※发布时间:2018-5-29 0:04:35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求职者在面试和入职手续中重点是入职手续,入职后大部分公司都要求填写员工信息,户口复印件与身份证复印件是必需的(用于办理保险),同时也可能公司会让你出具毕业证或学位证复印件。那么2018年求职者面试隐瞒真实学历 劳动关系是否无效?

  小刘于2016年8入职湖南三金教育有限公司,担任托班老师一职,月薪5000元。入职后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3月,小刘因个人原因向三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并要求公司支付入职以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以及补缴社保,公司未同意,双方遂酿成纠纷。后,小刘于2017年5月21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以及补缴社保。

  小刘举证如下:1、应聘人员登记表、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值班表、工资条、辞职信,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入职、离职时间;2、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证明小刘最高学历是广南大学研究生学位。

  公司举证如下:1、应聘人员登记表,证明登记表系小刘本人填写,本科学历为海北大学汉语言文学学士学位;2、关于协助核实小刘学历的联系函,证明小刘并非海北大学文学院的本科毕业生,在应聘时隐瞒线、《人事管理制度》,证明连公司对入职员工的学历有着严格要求,必须具备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

  公司辩称:1、小刘入职时提交虚假学历信息,存在欺诈行为,故而劳动关系自始无效,无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公司与小刘之间从未建立过劳动关系,无须为其购买社保。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三金公司与小刘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有效;二是三金公司是否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公司方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于小刘入职时填写了虚假信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其欺诈行为导致劳动关系自始无效。此处,应考察小刘之行为是否必然导致劳动关系无效。

  根据公司方提交的《人事管理制度》可以看出:公司的入职要求是具备全日制本科学历。小刘的真实学历是海北大学林达学院学士学位、广南大学硕士学位,小刘入职时填写的本科学历为海北大学汉语言文学学士学位,确存有填写个人教育信息的不实之处,未能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其行为给三金公司造成了,客观上存在,但就入职要求本身而言小刘是具备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在实际用工之日即与小刘建立了劳动关系,本应在第一时间与小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为义务,不以劳动者是否如实填写入职信息为要,且三金公司亦未提交小刘存在拒不签订劳动合同主观恶意的。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三金公司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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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应聘者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