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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应界定为量刑

※发布时间:2020-11-27 13:06:22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目前,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造成理论界、实务界对如何界定其法律属性存在较大分歧。笔者认为,只有明确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才能真正体现其功能作用,避免将其淡化为可有可无的办案参考。因此,笔者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界定为一种量刑。具体理由如下: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我国实行的是量刑一体化的模式,案件事实包括事实与量刑事实两部分,量刑的事实也是属于广义的案件事实,包括社会危害性和人身性。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正是围绕未成年人的品格、格形成原因等关乎人身性的情况进行的调查、了解与剖析。可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具有客观性。经过认真负责的调查人员制作出来的,具有科学性、严谨性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依照程序、遵循科学调查方法以及可以相互佐证的证明素材、数据所形成的文书。可见,严格的制作程序和科学的制作方法保障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客观性。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具有性。虽然,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并未社会调查报告的属性,也未列明其属于何种类型的。但是根据《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3条的,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而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司法部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条,社会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并接受质证。这说明“两高三部委”已把社会调查报告视为。社会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内容属于案件事实当中的量刑事实,其记载的事实与无关但是直接影响量刑的认定。因此,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界定为具有法律依据。

  综上,虽然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但是其对机关是否移送案件、检察院是否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法院是否从轻处罚、是否适用缓刑起到了不可或缺的证明作用,且符合刑事“关联性”“客观性”“性”的基本属性。因此,应该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界定为量刑,纳入刑事诉讼法中的范畴,以有利于未成年的权益。手掌痣的位置与命运